欢迎来到必扬律师团队! 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解决方案!

更多 在线咨询
联系我们
  • 18580590784

  • 393833917@qq.com

  • 重庆 - 江北区 -
  •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
  • 重庆市江北区福泉路龙湖源著天街20栋12层

您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>>品牌服务>>人身损害>>正文

四级医疗事故的分级

来源:必扬律师团队 | 作者:李润 | 时间:2018/4/2

 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。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:

  1、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,无功能障碍;

  2、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;

  3、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;

  4、拔除健康恒牙;

  5、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,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;

  6、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;

  7、非解剖变异等因素,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;

  8、组织、器官轻度损伤,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;

  9、一拇指末节1/2缺损;

  10、一手除拇指、食指外,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;

  11、一足拇趾末节缺失;

  12、软组织内异物滞留;

  13、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,无需手术取出,无功能障碍;

  14、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,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%,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%;

  15、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;

  16、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,无其他并发症。